北京市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京就发〔2019〕1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实现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不断提升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精细化、便捷化、专业化水平,更好服务稳就业工作,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现就推进我市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均等化水平,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
(一)促进城乡地区公共就业服务一体化。健全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市、区、街(乡镇)、社区(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核心业务流程统一。依托全市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平台,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优质资源城乡共享。
(二)推动用人单位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各类用人单位均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用人指导、招聘用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服务。把处于初创阶段、灵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体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在提供招聘用人服务时,应要求用人主体对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信息、基本劳动报酬等内容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必要时进行信息核查或实地调查,并在招聘信息中进行标注。
(三)在常住地为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常住外来劳动力,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常住所在地的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实现就业的,及时办理就业登记。
二、丰富精细化内容,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效能
(四)加强精准求职招聘服务。健全精准识别、精准指导、精准匹配、精准支持的“四个精准”服务模式,将精细化服务涵盖用人单位招聘和劳动者求职的全过程。根据十大高精尖产业领域企业、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不同需求,建立单位用人需求档案,提供分类用人指导、精准匹配推荐、稳定用工等服务;根据求职者不同需求,建立实名制电子服务档案,提供分级分类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对确定为援助对象的就业困难人员,制定个性化指导方案,提供岗位推荐、跟踪指导等服务,对其中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予以优先安置。服务城市管理运行,开发城市公共服务类岗位,优先招用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和农村地区就业困难人员。建立求职者培训需求信息采集和发布机制,向其提供相关培训信息。
(五)加强全程创业服务。落实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打造“创业北京”创业创新品牌,开展创业大赛、创业服务对接等活动,做好优秀创业项目的后续跟踪支持服务。充分利用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优质社会服务资源,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创业者提供人才招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工商税务代办等服务。加强大学生创业指导,重点从培训指导、孵化培育、赛事引领、场地使用等方面加强服务,遴选优秀大学生创业企业至大学生创业板展示。
(六)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对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开展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免费培训。开展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实施新职工岗位适应性培训计划,推广企业新型学徒制技能人才培育模式。加强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岗位培训提升计划、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创新培训计划。加强高精尖等重点产业和新职业新技能人才培养,实施首都十大高精尖产业技能人才提升计划。对接市场和产业发展需求,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大力发展“互联网+培训”。开发培训项目目录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鼓励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
(七)开展专项就业帮扶。对高校毕业生实施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对困难家庭毕业生开展“一生一策”重点帮扶;对长期失业青年,启动青年启航计划;对退役军人采取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对接、跟踪回访等措施,帮助退役军人实现稳定就业;对低收入农户劳动力,采取指定职业指导人员、制定就业援助方案、落实促进就业政策等措施,实施精准就业帮扶。建立与失业动态监测制度、裁减人员报告制度联动的公共就业服务应急机制,对受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规模性裁员等事件影响,存在高失业风险的地区、行业和劳动者群体,开展送政策、送指导、送岗位等专项服务。
三、提升便捷化程度,增强公共就业服务满意度
(八)实施标准化服务。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完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指导性标准,统一公共就业服务视觉识别系统。健全公共就业服务规范,简化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办事环节和流程,清理各类无谓证明,逐一明确兜底条款。公开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目录。逐项编制简明实用、通俗易懂的办事指南。全面梳理就业创业政策和服务项目,形成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经办机构清单并公开发布。
(九)推进信息化服务。全面推动“互联网+就业创业服务”,推进业务融合和流程再造,深入开展求职登记、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实行就业创业政策受理、审核、实施一体化办理;加快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服务等技术,在智慧人社综合服务平台上打造全市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平台,推进“指尖服务”,推动公共就业服务查询与经办“一站到达、一站受理、一站办结”;加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在人社数据中心建设整体框架内建立市级集中档案基础信息和影像资源库。
(十)拓展多渠道服务。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政务服务机构,建设“15分钟服务圈”,合理设置经办窗口,设立自助服务区域,改善线下服务体验。建立起实体网点、互联网平台、移动终端、自助终端、咨询服务电话等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服务体系,促进同一服务事项多渠道可受理、任一方式可办结,促进线下实体网点服务与线上互联网服务深度融合。扩展服务供给渠道,将更多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向社会组织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购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指导、就业援助、心理咨询辅导、招聘活动组织实施等公共就业服务,免费向服务对象提供。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和优质资源参与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四、加强专业化建设,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十一)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合理配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和管理人员结构,加强职业指导、职业信息分析、创业指导、劳动保障和劳动关系协调等方面的专业化队伍建设。通过组织定期轮训、专题培训、网上学习、远程教学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培养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队伍。加强与外省市、高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和合作,培养和提升专业化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吸纳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建立就业创业指导专家库。采用购买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式,招用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员,充实基层协管员队伍,新招用人员应培训合格后上岗。
(十二)加强专业化技术应用。不断完善和应用就业困难程度分级工具,精准识别求职者就业需求;运用职业素质测评、职业兴趣测评等工具,帮助求职者合理确定职业定位和方向。加强中小微企业面试辅助工具、中小微人力资源问题诊断工具的研发和应用,帮助用人单位提高招聘用人的能力。市区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人员要深入街道(乡镇),指导应用技术工具开展服务,提升街道(乡镇)基层平台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五、健全保障机制,推动工作落实
(十三)落实工作责任。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就业工作对保障民生,服务城市管理运行,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将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建设纳入本地区发展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与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定期研判形势,协调解决公共就业服务重点难点问题。以响应街道(乡镇)需求为导向,落实“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快速响应机制。
(十四)强化支撑保障。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用房等应参照《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按要求做好档案保管保护。统筹利用就业专项资金等渠道,充分考虑服务对象规模等因素,合理安排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财政保障能力,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信用体系建设、人力资源市场监测体系建设、专项活动和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支出。
(十五)健全调查监测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用人需求、劳动者就业、职业状况、人力资源开发与配置等覆盖人力资源市场主要因素的调查监测制度。结合公共就业服务热点和难点问题,建立动态调查机制,适时开展面向特定人群、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专项调查。加强对调查、业务等相关数据的挖掘和分析,为研判形势、预测预警、完善政策、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提供基础支撑。
(十六)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全市公共就业服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定期开展公共就业服务需求分析和公共就业服务满意度调查,实施绩效考核。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激励表扬、容错免责和问责机制。建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服务对象信用记录,对骗取、虚报、冒领就业创业资金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深入推进行风建设,严格落实各项岗位职责和纪律要求,全面推行“五制、四公开、三亮明”工作制度,对劳动者诉求接诉即办,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十七)做好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报刊杂志等全媒体,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宣传公共就业服务取得的成果,提升公共就业服务形象。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积极支持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劳动者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的就业。
附件: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清单
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11月6日
附件: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清单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相关扶持政策受理;
二、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发布;
三、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四、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六、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失业登记等事务;
七、办理高等学校、中等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九、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