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临床药品时有供应不足甚至断供的情况,个别药品甚至“一药难求”。国家发改委网站11月23日发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以下简称《行为指南》),提醒相关经营者不得就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实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
《行为指南》指出,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行为指南》对经营者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价格违法风险予以提示,并为经营者评估各类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给予指引。
《行为指南》明晰了短缺药品和原料药领域的相关概念,列举了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考量因素。明确了短缺药品和原料药领域各类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违法性认定以及价格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等。
此外,《行为指南》提醒相关经营者不得就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实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法》所禁止的行为:
(一)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除生产自用外,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推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
(三)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四)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六)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八)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