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作为国务院部委第一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
《办法》的制订是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管理工作作出依法规范。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对其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黑名单制度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设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建立和实施黑名单制度同样符合国务院其他文件的明确要求,《办法》的出台使得黑名单在制度层面有了保障。
《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制订的目的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定义、工商内部的管辖分工、黑名单的列入情形和列入程序、黑名单的移出情形和移出程序、惩戒措施、异议和救济等内容。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可以实施一般惩戒,其措施包括: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被列入黑名单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有关企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对于企业而言,《办法》的出台对企业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更加注意避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否则一旦被列入黑名单,企业将可能面临各部门的联合惩戒,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以医药企业为例,一旦发生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医药企业可能面临卫计委根据《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作出的联合惩戒,包括禁止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在两年内购入该医药企业的产品,或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