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
依照出台先后排序如下:
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四部条例名称各不相同,按照我们粗浅的理解,涉及的内容,可能是:
二、章节比较
除去共性的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四部条例在篇章设置上略有不同。
湖北设置了信息归集、信息披露、信息应用、信息安全与权益保障四章,上海设立了社会信用信息、信息激励与约束、信息主体权益保护、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五章,河北设立了信用信息归
集、信用信息披露、信用信息查询、信用信息使用、权益保障等五章,浙江设立了信息归集与披露、激励与惩戒、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等三章。
从章节的安排上看,关于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激励与惩戒/约束)、主体权益保障也是共性内容。
不同点在于:上海有规范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信用环境建设的专章,其他几部则大同小异。
三、信用信息应用的比较
信用信息的应用,是信用立法的核心内容。而在信用信息应用环节,最重要的内容无疑就是联合奖惩机制。我们对四部条例中涉及联合奖惩的内容作了重点比较。
1、主要依据。
几部地方性立法的主要依据,无疑就是2016年国务院33号文:《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2、激励措施。
湖北:
第二十七条 对守信信用主体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支持和便利;
(二)在财政支持、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融资信贷、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上海:
第二十六条 鼓励市场主体根据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第二十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信用等级分类和信用评价,依据协会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遵守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守信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四)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守信主体,优化检查频次;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河北:
第三十一条 对守信主体应当采取下列激励、奖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等便利;
(二)在政府性资金安排和项目支持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抽检和检查频次;
(五)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建设,与信用服务机构进行合作,开展信用等级分类和信用评价,依据协会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市场主体可以根据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
浙江: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对守信主体采取激励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在贷款授信、费率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鼓励其他市场主体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3、一般惩戒。
湖北:
第二十八条 对失信信用主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监管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二)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三)限制申请财政资金或者政策支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决定对失信信用主体采取惩戒措施的,应当告知实施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
上海:
第二十六条 鼓励市场主体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方法,对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信用等级分类和信用评价,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 对违反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失信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
(二)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
(三)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五)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河北:
第三十二条 对失信主体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采取下列约束、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二)限制享受政府性资金安排等政策扶持;
(三)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便利化措施;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采取信用减分等措施;
(五)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 行业协会应当与信用服务机构进行合作,开展信用等级分类和信用评价,依据协会章程对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市场主体可以根据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浙江:
第二十三条 对不良信息主体,行政机关可以就相关联事项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二)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
(四)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4、严重失信相关条款。
湖北: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可以根据履职需要建立严重失信名单,规范名单纳入程序和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严重损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十条 对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用主体,依法可以采取下列特别惩戒措施:
(一)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
(二)限制任职资格;
(三)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
(四)限制授予荣誉和融资信贷;
(五)限制高消费以及有关消费;
(六)限制出境;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别惩戒措施。
上海: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根据履行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责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并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国家有关部门对严重失信行为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根据信息主体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况,可以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信息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同时公开名单的列入、移出条件和救济途径。信息主体对行政机关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权申请救济。
第三十一条 对严重失信主体,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进入相关市场;
(二)限制进入相关行业;
(三)限制相关任职资格;
(四)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五)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政策;
(六)限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严重失信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在记录该单位严重失信信息时,应当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河北:
无严重失信条款
浙江:
第二十四条 信息主体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国家机关可以将该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应当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严重失信名单: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政许可而被依法撤销的信息;
(二)因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信息;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将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
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关系或者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政许可或者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的行政许可或者违法行为。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包括商业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诈骗、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围标串标、虚假广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包括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依法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等行为。
国家机关决定将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五条 严重失信名单列入、移出的具体条件以及披露期限,由省级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公布,并报送省发展和改革部门。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本行业、领域严重失信名单列入以及移出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要求,独立、公正、客观地确定严重失信名单。
第二十六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国家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措施;
(三)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四)限制高消费;
(五)限制任职资格;
(六)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七)限制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八)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惩戒措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惩戒措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应当在严重失信名单中标明对该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国家机关可以依法对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将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前,应当告知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理由和依据;决定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采取惩戒措施的,应当告知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信息主体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国家机关对信息主体采取的惩戒措施,应当与信息主体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国家机关应当将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后的相应惩戒措施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惩戒措施不得采取。
5、其他条款
湖北: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制定推荐性和强制性措施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未经依法确认的公共事业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
上海:
第二十一条 本市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社会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诚信氛围。
第二十二条 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应用清单,列明联合激励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河北: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奖惩机制,加强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奖励和对失信主体的约束、惩戒,促进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以及信用资源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加强信用记录建设,建立守信和失信名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制定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程序,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政府门户网站及本单位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信息提供单位会同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明确激励惩戒的对象和措施、实施主体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简单小结一下,由于如前所述,四部条例的内涵外延有所区别,简单评判立法水准似乎是一件比较难的事情。不过,依照立法出台的先后和内容上的差别,仅就涉及到联合惩戒的相关内容而言,我们感到,竟然没有规制严重失信行为的河北版本似乎弱了些。
后续我们会继续对四部条例涉及的其他内容作进一步的比较。完工后,再简单对四部立法的综合情况作出我们的判断。
不过无论如何,在这个领域的所有地方探索都值得点赞,我们也希望后来者在前人的肩膀上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