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推进住房公积金诚信建设,防范骗提、骗贷行为,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市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失信黑名单”),是指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定确认的,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名单。
凡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专门注记,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积金中心业务管辖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第四条 失信黑名单的建立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缴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
(一)出具虚假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
(二)仅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
(三)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不配合核查,或经核查无法提供贷款职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离职证明等相关资料的;
(四)人力资源类单位无法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的;
(五)人力资源类单位贷后停缴后,不协助公积金中心为贷后停缴职工办理贷后停缴托收业务的;
(六)为贷款职工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变相调高)以获取高额贷款,不配合核查,或经核查无法提供有效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明资料的;
(七)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的;
(八)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的。
第六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
(一)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无房证明、信用报告、商品房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确认书、预告登记证明、二手房买卖协议、票据、不动产证等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贷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
(三)贷前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变相调高)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调低缴存基数,不配合核查,或经核查无法提供有效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明资料的;
(四)贷款后两年内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或五年内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的;
(五)不按照《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后停缴管理暂行办法》办理贷后停缴业务的;
(六)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的。
第七条 失信黑名单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现疑点。缴存、提取和贷款等公积金业务办理或审核工作中,发现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的,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应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标注其账户为可疑状态;
(二)调查核实。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部门应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查该业务符合办理规定的,应及时撤销可疑标志;
(三)审定告知。公积金中心经过审查,对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应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相关内容,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辩渠道,留存申请人相关资料;
(四)实施关注和冻结账户。对缴存单位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应将缴存单位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关注;对缴存职工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应将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账户冻结。关注期内,公积金中心对该单位业务进行重点审查;冻结期内,相关个人账户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
(五)异议复查。当事人有不同意见的,可在被告知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公积金中心应认真听取其申诉,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对外公开。失信黑名单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及其他渠道公开发布,定期更新。
第八条 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新增缴存人员时须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其所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额外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资料,人力资源类单位还须补充提供缴存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
第九条 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职工,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和职工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
第十一条 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和职工,限制期限为5年。
第十二条 限制期满,符合解除失信黑名单规定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失信黑名单中解除。
(一)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配合、纠正违规行为,消除负面影响,且限制期满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解除黑名单管理。不满足解除条件的,继续实行下一期黑名单管理。
(二)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职工,配合、纠正违规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所获取资金,且限制期满不存在第六条所列情形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解除黑名单管理。不满足解除条件的,继续实行下一期黑名单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