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南海新区农业海洋局,局有关科室、单位:
现将《威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20日
威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督促农产品生产主体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鲁农法字〔2020〕8号)《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鲁农法字〔2020〕9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22〕7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生产主体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信用主体”),是指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经行政审批机关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农产品生产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征集、核实、推送以及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各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含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区市)负责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征集、核实、推送以及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展信用分级分类,应当遵循综合性、一致性、审慎性的原则,通过数据分析处理和综合积分,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五条 信用评价是指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信用主体信用信息,根据信用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采用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活动。省农业农村厅信用评价办公室根据自身掌握、共享获取和归集的信用信息,统一实施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信用评价信息包括约束性信用信息和鼓励性信用信息。
约束性信用信息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及产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抽检不合格信息等。
鼓励性信用信息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认定、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抽检合格、入选名特优秀农产品名录、开展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开展追溯、规范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以及被肯定做法等。
第七条 信用主体原始基准分为600分,支持信用主体以自我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丰富信用信息。
信用主体主动提交的增信信息,由信用主体以正式公函的形式,通过山东省信用信息系统提交增信信息材料,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包括开展自我质量控制,建立可追溯制度,规范实行承诺达标合格证,系统开展产品检测,以及获得通行认可认证,被肯定做法等。
第八条 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标准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农法字〔2020〕9号)为依据。
第三章 信用分级分类
第九条 信用主体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
第十条 信用等级划分从高到低分为A+、A、B、C、C-、D、D-七个信用等级。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包括A+级、A级;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为B级;一般失信类信用主体包括C级、C-级;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包括D级、D-级。(信用信息赋值及分级分类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信用主体具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件规定的四类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直接认定为D级。
第四章 守信主体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
第十二条 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基础上,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守信主体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信用主体被认定为A+级且连续保持12个月以上经专家评审,或有其他规定应当纳入守信主体名单的情形,纳入威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守信主体名单;被认定为D级及以下且持续12个月以上经专家评审,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纳入威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守信主体名单期限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列入守信主体名单的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当守信主体名单对象信用等级下降且持续6个月以上,取消守信主体名单资格,两年内不得列入守信主体名单。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期满后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对其进行检查,当事人对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到位的,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对于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适当减少产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抽检频次;对信用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列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必查单位。
对列入守信主体名单的主体,在守信主体名单生效期限内,减少产品监督检查频次,支持参与农业系统有关表彰奖励、评先选优、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行联合守信激励。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主体,在失信信息移出日期内,加大产品监督检查频次,扩大抽检范围,约谈法定代表人,责成直接责任人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实行联合失信惩戒。
第十五条 根据产业发展形势,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开展中,坚持结果导向,要不断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鼓励信用主体在生产经营、交易谈判、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
第六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应当确保信息安全,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窃取、伪造授权证明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用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三)违法违规披露、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
(四)泄漏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五)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六)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所在单位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造成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网站、电话、信件等多种形式向威海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实名举报或投诉。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 各区市要高度重视信用分级分类工作,强化制度设计,细化责任分工和具体措施,推动信用分级分类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准确、完整记录信用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确保评价分类科学合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