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征婚信息不实,耽搁了职场晋升;预约打车老爽约,结果租不着房……这些看似无关紧要的“小事”,很可能因征信系统的完善而给失信者带来很大“麻烦”。
八家民营征信机构,正按照央行近日发出的通知要求,进行个人征信业务准备。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和谐社会的纽带,通过征信大数据的采集应用,一条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数字化新路径清晰可见。征信时代来临,我们准备好了吗?
市场“开闸”:征信一小步 诚信一大步
按照央行通知,包括中智诚、中诚信、拉卡拉等八家机构或将成为我国首批民营个人征信机构。“这次个人征信市场的开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开启了13亿人公平享受信用给个人带来价值的大门。”中智诚征信总经理李萱表示,“建设诚信社会需要市场化的征信机构助推一把。”
八家机构之一的腾讯公司向记者介绍,其互联网征信的大数据主要包括8亿多QQ用户和4亿多微信用户在社交网站上在线、财产、消费、社交等情况,通过采集处理相关数据进行基础“画像”,为用户信用打分,进而给缺乏信贷记录的人群提供信用报告等。
“央行此次给个人征信加上互联网因素,把征信的范畴从信贷领域扩展到了社交等方方面面,这将有助于建立健全覆盖全体成员的信用体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吴晶妹表示。
在人们对社会缺乏诚信多有抱怨之时,征信体系是实现社会诚信最有力、最现实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信用相当于你的‘名片’或‘第二身份证’。”芝麻信用首席数据科学家俞吴杰比喻道。
按照国家规定,公众每年可以两次免费从个人征信机构获得个人征信报告。上海资信总裁刘小英说,个人征信通过“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使越来越多的个人意识到拥有良好信用记录对自己的重要性,客观上改善了社会诚信状况。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清华大学经管学院教授李稻葵牵头的课题组估算,仅2012年央行征信系统的存在就拉动了GDP约0.33个百分点的增长。“这还只算了促进信贷的部分,如果扩展到广义的社会管理成本,征信的贡献将难以估量。”
当务之急:“做大蛋糕” 而非“分抢蛋糕”
发达国家有着上百年发展经验的个人征信,在中国还处在起步阶段。被寄予厚望的同时,中国征信业发展面临很多难题。“当前最大问题就是信息‘孤岛’,互联网企业、银行等各部门之间信息不共享,特别是政府部门手里掌握着大量数据未公开。”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汪炜直言。
虽然央行征信系统已经建成世界上最大的征信数据库,共收录了8.6亿个人、近2000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金融信用数据,可与个人信用密切相关的司法信息、社会行为记录、公用缴费记录等,绝大部分都没有纳入其中。民营商业征信机构发育迟缓,收录信息更是严重不足。
记者从八家候选民营征信机构了解的情况看,除了中诚信征信、鹏元征信两家入行十余年外,其他六家的征信业务都属于刚起步。特别是八家机构各自的数据来源相对封闭,尚未接入央行征信系统,从银行拿到的核心数据也比较少。
深圳前海征信中心总经理邱寒认为:“只有形成一个全覆盖的征信系统,才能为诚信社会发挥作用。”俞吴杰也表示:“数据只有分享和流动才具有价值。”
要想让征信系统真正发挥“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守信者处处受益”的约束、激励作用,必须建立统一代码和全覆盖的信用信息记录。
国家发改委财经司此前发布的信息显示,根据国务院部署,公安部牵头提出了以身份证号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到2017年要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然而,征信机构特别是民营征信机构与政务信用信息系统的交换共享仍困难重重。
业内人士指出,当前不同部门、地区、行业之间的信息不仅彼此割裂,有些数据甚至都不知道去哪找,比如逃票记录、商务合同违约信息、招投标违规记录等。“作为民企,非常渴望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能将信息数据开放给有资质的企业来用。”华道征信负责人冯军呼吁。
浙江工商大学教授陈寿灿说,政府信息应该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要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才能建成比较完善的征信大数据基础。
最受关注:个人隐私会被随意买卖吗?
个人征信市场“开闸”意义深远,但当下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其实是个人隐私如何保护。有网站去年做了一次个人征信调查,七成多用户表示担心个人信息外泄。
“在大数据技术广泛使用下,如果放任信息收集和共享,将使我们置于‘全裸’状态。”深圳市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所长李朝晖建言,征信信息的内容应当严格限制于影响个人信用的内容。
据接近央行的有关人士透露,央行给八家民营征信机构6个月准备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实地考察中,发现机构在内控制度和系统后台的信息安全、个人隐私的保护机制上存在一些问题。
“我们专门就个人隐私问题找过律师咨询。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这片灰色地带隐患重重,一不小心就可能‘踩雷’。”华道征信负责人冯军坦承,公司会避免直接接触源数据,经过合作伙伴“脱敏”处理后才对数据进行分析。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司长田锦尘指出,信用信息的使用一定要建立在依法依规基础上。能够采集的才能够采集,能够查询的才能进行查询。有些信用信息只能由某些被授权的单位或者机关采集。
但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尚无专门而详尽的社会信用和隐私保护的法律,仅有《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按照条例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然而现实中,这些规定往往并没有得到执行。对泄露公民信息要承担何种责任,也没有具体规定。
法律保护的缺失,导致数据的私下买卖屡见不鲜。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建言,明确侵犯隐私的民事赔偿责任最为紧急。
民营特别是电商背景的征信机构的进入,引发了公众对不当使用个人信息进行盈利的担忧。李朝晖认为,在不触及个人敏感信息前提下,通过大数据分析有指向地实施营销,可能各方都可接受。但最好机构得到的是“不完整的拼图”,在各自范围内使用。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关于个人征信行业的法律共有17部,其中《公平信用报告法》影响最大。“关键是约定目的、知情和授权,这样隐私才能有‘防火墙’。”吴晶妹教授强调。
记者了解到,有关部门正在推动社会信用立法。国家发改委和央行联合制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已从立法、行政和行业自律三方面,对保护个人信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做出了安排部署。
社会诚信的形成不会一蹴而就。但有了征信体系这一强有力的约束激励工具,诚信社会建设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记者姜琳 刘铮 黄安琪 张遥 叶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