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1月2日,最高法举行发布会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明确,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首先,《意见》第14条重申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这两项措施,在第16条明确不得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

  其次,《意见》第15条规定,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就不再采取惩戒措施;未履行的,再采取。通过这种威慑机制,一方面可以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

  最后,《意见》第17条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比如,公司被限制消费后,它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确因为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的,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存在恶意变更、规避执行的情形的话,应当予以准许。再如,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他本人,或者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近亲属去世等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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