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日前联合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9年12月26日起施行,标志着信用评级业统一监管制度框架逐步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业迎来规范发展阶段,将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统一监管框架下信用评级业进入规范发展阶段
所谓信用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经济主体或者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就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作出综合评价,并通过预先定义的信用等级符号进行表示。 对债券市场参与方来说,信用评级发挥着揭示信用风险、辅助市场定价、提高市场效率等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债券市场存在多头监管和市场分割问题。对应地,信用评级业监管在央行(银行间市场等)、发展改革委(各类专项债券等)、证监会(公司债券等)等部门各自领域进行监管,由此形成了多头监管。
《办法》提出,信用评级业监管主体包括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是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信用评级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信用评级业务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职责,对信用评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建立部际协调机制,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加强监管工作。
这意味着信用评级行业结束了“多头监管”局面,明确了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建立健全了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
央行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作为行业基本监管规则,与分市场、分品种的业务管理规则相补充,既建立了统一监管框架,又体现了各业务管理部门评级监管的相对独立性。
发展格局重塑助推信用评级业迈向高质量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实施后将重塑信用评级业发展格局,助推信用评级业迈向高质量发展,并在诸多方面对信用评级机构产生影响。
一是存量信用评级机构需要重新备案。《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机构,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规定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
二是信用监管将贯穿信用评级业监管过程中。《办法》明确规定,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信用评级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建立信用评级机构信用档案、信用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共享。
三是信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进一步明确。《办法》就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签订评级协议、组建评级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核查验证和客观分析、三级审核程序以及成立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等方面均做了明确规范。
四是要强化信用评级独立性和信息披露要求。《办法》强调信用评级的独立性,统一了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人员、评级部门和薪酬的独立性要求,明确了评级机构的回避制度和公司治理要求。同时,对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作出了全方位的规范,对评级机构基本信息、独立性信息、评级质量、评级信息来源、第三方尽职调查等信息的披露做了统一要求。
五是明确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办法》在评级机构保密、评级机构备案、评级人员备案、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确立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建立了罚款制度并提升了罚金力度。
六是将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平台竞技。《办法》明确,境外信用评级机构申请在中国展业,享受国民待遇,依照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
推动信用评级业迈上新台阶尚需各方共同努力
专家表示,《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是信用评级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是一个新的起点,但推动信用评级业迈上新台阶尚需各方共同努力。
首先,在统一监管规则的基础上,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管合力。央行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是进一步改善行业竞争秩序,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高质量发展。二是坚持开放对等原则,促进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走出去,支持和引导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发挥更大作用。三是促进评级市场资源整合,形成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用。四是加强国际评级监管合作,建立跨境评级监管协调机制。五是进一步健全自律机制,强化评级行业自我约束。
其次,信用评级机构自律组织应加强自律管理,与监管部门形成合力。交易商协会、证券业协会、国债协会、外部评级风控委员会等自律组织或机制,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促进评级行业规范发展,与行政监管形成互补。
第三,信用评级机构要苦练内功。《办法》从信用评级机构管理、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管理、信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独立性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信用评级机构都做出了严格要求。信用评级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办法》丰富和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信用评级在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等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