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

  日前,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完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

  《意见》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循会计法关于“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擅自修改、调整、补充规定、解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政策口径。认真履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赋予的职责,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根据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账外设账和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经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对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须认真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在单位负责人的组织领导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用内部控制基本方法,加强对经济和业务活动内部控制。

  《意见》提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配合其独立开展审计业务,及时、完整提供审计所需文件、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授意、指使、胁迫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

  《意见》强调,完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广泛支持,将会计人员、会计中介机构的信用情况及会计违法单位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失信惩戒的约束力和震慑力。

  《意见》指出,财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督促指导。要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的监测,通过公开披露信息或报送信息,及时分析、掌握有关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动态,为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管提供决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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