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自然人纳税信用的现行政策和发展现状
自然人是社会的基础单位,也是信用的承载者和受用者,自然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2月下发《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明确了个人诚信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指导意见提出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截止2017年底,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接入部门37个,地方32个,信用信息入库总量达10.17亿条。随着近年来征信业的发展,个人信用在经济领域,特别是信贷和电子商务领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应用。国家税务总局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跨部门联合纳税失信惩戒机制有效发挥作用。通过制定相应的一系列惩戒失信措施,对税收失信主体和有关个人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予以限制和禁止,有效打击各种严重税收违法行为,这既是对税收违法者的失信惩戒,也是对诚信纳税者的守信激励。2019年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以来,全国所有工薪阶层纳税人减税面达到100%;其中约有8000万人减税幅度是100%,即不用再缴个税了;还约有6500万人,其减税幅度在70%以上,税务机关落实减税降费力度空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改革政策落地以后,税务机关掌握的自然人涉税基础数据量已经不亚于金融征信业实际掌握自然人基础数据量,客观上面临海量数据汇总处理和后续管理的问题。但是目前的税收业务工作重心是对企业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专门面向自然人税收管理的体制、机制和与之相匹配的征管力量还很缺乏。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是一种很好的税务机关与自然人良性互动机制,通过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的自觉性,提高征管效率,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同时有效落实减税降费,维护自然人涉税合法权益,满足自然人规避涉税风险和其它合法涉税信用需求。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组织开发基于金税三期工程的自然人纳税管理综合平台,该平台的上线运行使税务机关能够建立起专门面向自然人的税收管理支撑体系,对自然人税收管理水平必将得到质的提升,也标志着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从理论研究阶段正式步入实践探索阶段。本文旨在围绕自然人纳税管理综合平台涉及信用管理的后续功能开发应用,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基础信息平台,完善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进行前瞻性、方向性、路径性研究,提出功能定位和落实措施,推动纳税信用管理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建立纳税信用体系的定义、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纳税信用的定义
经济学的信用是授信方和受信方之间遵守契约能力的约定。履约能力强则信用高,反之则低。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各个经济主体都围绕契约约定的各种关系和要素而运转。社会信用好坏是各种契约链正常履行的综合反应。自然人信用是指基于信任、通过一定的协议或契约提供给自然人的信用,使得接受信用的个人免于付现获得商品或服务。而自然人纳税信用就是税务机关基于对自然人纳税诚信的信任和尊重,通过建立纳税信用体系,惠及所有涉税自然人,为满足其享受减税降费优惠和其它信用需求而提供的延伸服务。
(二)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的目标
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是税收部门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诚信纳税为最终目的对自然人的延伸服务。建立纳税信用体系以完善纳税信用体系和服务纳税人减税降费和其它信用需求为核心,依托自然人纳税信用基础信息平台的业务支撑,以纳税信用等级动态管理为抓手,以纳税人自我体验、自行管理、自助应用为辅助,以纳税申报信息和核查、协查信息比对为基础,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为手段,不断培育诚信风尚,树立价值导向,全力助推信用中国建设。
(三)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基本原则
1、党政支持,部门协作。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是落实减税降费、推动诚信纳税创新力度较大的先行先试项目,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具体指导。需要公安、民政、教育、医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数据支持和信息交流。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向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做好汇报和沟通,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2、构筑框架,平台先行。在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自然人纳税管理综合平台的功能基础上,开发专门的自然人纳税信用基础信息平台,进行综合信息分类处理,为建立纳税信用体系提供信息化支撑。
3、突出重点,配套跟进。现阶段以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档案,优先满足纳税人开具纳税记录等需求为重点,确保尽快取得突破。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和递延纳税事项登记,纳税申报信息和核查、协查信息比对等工作后续配套跟进。
4、试点运作,逐步推广。选择1-2个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市区税务局先行试点,运行自然人纳税信用基础信息平台。在试点工作有所进展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有关人员和纳税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调整系统,完善功能,健全机制。待试点成熟后逐步推广到全市其它单位。
关于自然人纳税信用基础信息平台的构想
自然人纳税信用基础信息平台导入金税三期工程之中的自然人基础信息数据和扣缴申报、自行申报数据,以自然人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汇总其它涉税信息,结合有关政府部门提供的协查信息,形成以自然人纳税信用档案为主的综合信息分类处理系统。按照管理和查询权限的不同,同一后台数据支持之下分三个应用端口。
(一)税务机关应用端。包括纳税人基础信息。纳税信用等级动态变动记录。做为递延纳税事项备查薄用途的登记信息,包括: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员工选择递延纳税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其它税法规定需要在递延纳税事项备查薄登记的事项。
(二)纳税人体验端。包括自然人基础信息,自然人个人纳税信用等级和动态变动记录。纳税人扣缴申报信息。纳税人自行申报信息。个人实际缴纳税款明细及享受减税降费优惠明细。可以点击选择查看相关税收政策变迁和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资料。
(三)信息互换整理系统。包括公安、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提供的协查信息以及待核查和已经过核实的与纳税人申报不一致的信息记录和处理记录。严格按照规定核准可以对外部提供的信用信息。
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的定位和功能
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兼具管理和服务的双重功能,可以在满足税务机关和自然人纳税人各自现阶段应用需求的同时,预留未来功能拓展空间。
(一)税务机关在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一是现阶段定位和功能
1、创新管理和服务理念。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创新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思路,按照有求必应、无需不扰的"阳光雨露"服务模式,落实减税降费,推动诚信纳税。从过去监督、管理、服务转变为现在服务、管理、监督;从过去单纯地找毛病、重处罚转变为重需求、重服务、重引导、重体验。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尊重纳税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实现征纳双赢的创新理念。
2、依托金税三期建立专门信息平台。根据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扣缴申报和自行申报结束后,下一步面临纳税人申报数据核查和部门协查的问题,主要是海量申报信息处理和协查信息比对核实以及后续管理和应用。如果仅仅对于不真实的信息进行后续处理,可能浪费了大量经过协查核对的自然人数据。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基础信息系统可以作为金税三期系统的辅助信息系统,有效解决自然人涉税信息采集、整理、汇总、对比、核查以及后续管理问题。
3、实行ABCD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借鉴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先假定所有进行扣缴申报和自行申报的自然人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故纳税信用等级为最高级A级。出现纳税申报不诚信但没有实际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纳税信用等级下降为B级;对于违反税法有偷漏税行为的,经查实后纳税信用等级下降为C级;对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经查实后纳税信用等级直接下降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实行动态升降级管理。对于失信情形解除并且没有新的失信行为的,恢复A级纳税信用等级。
4、开展纳税信用约谈和纠错提醒。对申报信息和核查、协查信息比对发现的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基础上,对有关自然人进行纳税信用约谈。对于因政策理解不到位或申报失误等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用各种合适方式进行纠错提醒,督促纳税人重新申报纳税。对于经纳税信用约谈和纠错提醒后及时修正错误的,不影响该自然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5、依法严格落实自然人税收黑名单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014年第41号)规定,对各级税务机关查结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涉及的失信自然人,除公布其有关信息以外,还可以依据有关规定,采取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高消费;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管理的措施等惩戒措施。
6、将税银互动服务范围由中小企业扩展到自然人。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联手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助力自然人创新创业。以纳税人连续两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为基础,在纳税人充分授权允许并通过身份认证的前提下,由纳税人授权金融机构对其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并作为主要放贷依据。自然人不需提供任何担保,即可将个人纳税信用转化为金融机构的贷款信用。
二是未来拓展方向
1、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智能技术开展自然人经济税收分析
自然人纳税信用基础信息平台对金税三期工程之中的自然人基础信息数据和动态增加的扣缴申报、自行申报数据进行了采集、整理和归集,使"互联网+税务"时代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其它智能技术加强自然人经济税收分析的工作加快推进。对分行业、地域、收入、投融资、消费层级的历史数据进行多维度分析,可以准确掌握不同经济周期下自然人收入、纳税和消费的真实可靠数据,研究分析经济发展变化对自然人纳税、生活和就业的影响,弥补过去经济税收分析工作中重企业、轻自然人的短板。
2、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出于行业地位、社会影响的考虑,对自身纳税信用关注度较高。自然人纳税信用档案的长期涉税信息积累,有助于税务机关掌握其收入来源规律和财产变化特点。通过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措施,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日常纳税控管,可以提高征管质效,堵塞征管漏洞。
3、推行税收等级申报制度
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税收等级申报制度在经济发达国家非常盛行。如日本的蓝色白色申报制度。以纳税信用为基础的税收等级申报制度,既能节约税收管理成本,提升税收管理效率,又可以引导纳税人正确认识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性,增强纳税荣誉感,值得我们未来学习和借鉴。
(二)自然人纳税信用基础信息系统应用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现阶段应用
1、按照纳税人都是理性经济人的理念,遵从趋利避害的基本行为规律,为纳税人自我体验、自行管理、自助应用提供平台。
a.自我体验,纳税人可以定期登录自然人纳税信用基础信息系统查询自己本人的纳税信用记录。定制体验了解自己关注或与自己的生活有关的减税降费政策,有效规避涉税风险。
b.自行管理,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涉税信息资料,提请税务机关进行信息健全管理,补充完善个人的纳税信用记录,实现做诚信税收透明人的愿景。
c.自助应用,可以授权金融机构或其它有关机构查询自己本人的纳税申报和信用记录,以便取得特定经济资格。可以为实现出国、留学、办企业等特定目的需要自助打印纳税记录。
2、满足具有多项目收入、多处收入和多地收入纳税人开具纳税记录等合法需求。
根据纳税人提请,经批准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将全国范围内纳税人实际申报缴纳的税种、税额和减免税费数据进行汇总处理,在自然人纳税信用基础信息系统之中真实客观反映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满足自然人开具纳税记录等合法需求。
3、满足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自然人年终纳税申报的实际需要。
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四类自然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都存在可能退税或者补税的情形。自然人纳税信用档案汇总的日常纳税信息,帮助其准确掌握日常实际扣缴和预交具体项目和数额,方便其便捷办理年终纳税申报。
二是未来拓展应用
1、网上办税系统整合升级后为自然人申报纳税、政策查询、网上咨询、权益维护等提供一站式应用平台
现有的征管和纳税服务系统整合升级后可以实现"网上税务局"全部功能,自然人办理所有涉税事项可以通过"网上税务局"的纳税人体验端进入个人信用档案,办理自然人申报纳税、政策查询、网上咨询、权益维护等全部事项。通过提供一站式服务体验,使自然人真正实现无纸化网上办税,节约纳税时间和成本。
2、财产和收入的存量或增量合法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房地产交易税费、车船税完税、个人股权交易信息记录经核实后做为合法财产证明。经营收入增值税申报完税信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以及大量的免税收入申报信息经核实后都可以做为自然人合法收入证明。
3、享受国家后续出台的纳税守信激励优惠政策
借鉴美国、英国等纳税守信激励做法,对纳税信用记录良好的自然人在教育、就业、医疗、置业、日常消费和领取退休金、失业金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先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