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积极促进社会办医,可以有效增加群众需要的医疗服务供给、更好保障人民健康,也能更大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服务消费潜力。”
社会办医或明确不再受区域规划限制
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允许在职或停薪留职医务人员申办医疗机构。
记者注意到,在2015年《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有关社会办医规划方面的表述是,“各地要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并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
可见,在2015年的社会办医促进政策中,社会办医的数量仍然受到区域规划整体上的限制;而从最新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表述看,对社会办医的数量、空间布局将不再受到当地区域规划的限制。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原国家卫生部于1999年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是目前我国区域卫生规划制定的主要依据。该文件出台时,我国社会办医相关的主要政策还没有出台。
此前,一些社会办医方面的专家认为,区域卫生规划或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已经成了导致社会办医难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过程中,社会办医遭遇的一个重要瓶颈就是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制约。
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地方已有探索。
2017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是我国首部地方性医疗法规,其中第八条规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和功能完善的原则,拟定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这一规定的现实意义在于明确了政府只做公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充分履行对公立医疗机构的举办责任,而社会办医疗机构则不做设置规划要求。
10个城市将开展诊所备案制管理试点
国务院常务会议还要求,提高审批效率,年底前各地要建立社会办医跨部门联动审批机制。
据悉,日前,国家卫健委已发布《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启动在北上广深等10个城市开展诊所备案管理试点。此前,多地的政策已经明确,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
今年1月,国家发改委等9个部门也发布过一份《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取消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条件和申请材料。比如简化了部分医疗机构设施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对于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30万元以下的医疗机构设施,不再要求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优化社会办医跨部门审批工作是为了降低社会办医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医积极性”。一位接近政策制定部门的人士告诉记者。
使更多社会办医进入医保和异地结算定点
2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还提出,对社会办医在基本医保定点、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上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使更多社会办医进入基本医保和异地结算定点,带动扩大诊疗量。
目前,一些地方对非公立医院的医保政策是“规定运营多长时间后才能取得医保资质”,这导致非公立医院的医保前经营非常困难。
其他的一些优惠政策还包括,社会办医可通过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用地使用权,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在医院等级评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
将建立举报投诉和受理机制
截至2018年11月,全国医院数量3.2万家。其中公立医院12072家,非公立医院20404家,占全国医院总数的63.8%。但在诊疗服务量上,社会办医还无法与公立医疗机构相比。2016年,民营医院门诊诊疗人次为4.22亿人次,占比仅为12.91%。
“社会力量办医鼓励支持政策落实不到位,隐形门槛较多”,2018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财经委等提交的《关于财政医疗卫生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调研报告》指出,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医的政策措施,但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许多方面仍然存在不平等待遇,“玻璃门”现象比较普遍。
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标识,将出台政策支持社会办医与公办医疗机构合作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开展远程医疗协作,共享医学检验、影像等服务。社会办医可以优先承接三级公立医院下转康复、护理等业务。
会议还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办医信息系统对接,提供一站式支付结算服务。政府支持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对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社会办医,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总体而言,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安全如何是公众选择就医地点的最重要的考量。对于社会办医的监管方面,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建立举报投诉和受理机制,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行业终身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