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从根本上解决“培训热”问题。
《意见》针对当前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有安全隐患、证照不全、超前培训、超标培训等突出问题,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关键环节入手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对于推动各地健全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秩序,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提出了四方面具体措施。
一是明确设置标准。明确由省级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本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省域内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权地市级教育部门制订,并从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从事相关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二是依法审批登记。明确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再按所属类型到相关部门申领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三是规范培训行为。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要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证照实行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要求各地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机构名单及主要信息,对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
《意见》强调,要通过健全工作机制、做实专项治理、强化问责考核、重视宣传引导,推动各方各司其职,取得工作实效。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同时,还要提高中小学育人能力,提升教学质量,严明入学纪律,做好课后服务,从根本上解决“培训热”问题。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政府部门连出组合拳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今年 3月28日,教育部印发《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针对通知中指出的“存在安全隐患、证照不全、强化应试、培训结果与招生入学挂钩、非零起点教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等方面问题,逐项分析研究,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5月9日,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派出督查组,赴全国各省份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专项督查工作;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再次出台相关文件,对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提出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