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2023年1月公布了《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点击查看新规原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新规施行后
相关失信行为纠正后的
信用信息修复具体流程如下
1. 信用主体向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认定单位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
2. “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信用中国”网站暂不直接受理信用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
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
※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
查看行政处罚信息是否达到最短公示期
准备相关信用修复材料
材料1: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材料2: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等;
其他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出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
材料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在线提交修复申请
由信用主体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在线提交申请
查询修复进度
已受理并进入审核阶段;未受理,反馈原因
办结申请
1. 处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中国”网站将不暂停公示。
2.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由原处罚机关将结果报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相关信用主体也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异议申诉功能提交相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
5月1日后,对于仍处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且“信用中国”网站已暂停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将予以恢复公示,公示期统一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最后,源点信用提醒大家,信用信息修复不等于“征信修复”,切勿上当!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涉及的相关概念说明如下:
1.新规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2.新规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适用范围: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4.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