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诚信要付出代价!北京法院近期公布相关典型案例

诚信、敬业、友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公民应该自觉遵循。如果违背了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不诚信、不敬业、不友善产生法律后果,侵权者就可能要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代价。我们来看北京法院最近公布的几起典型案例。


隐瞒车辆重大事故信息 商家被判退一赔三


2020年10月,董某通过某知名二手车App,预约看一辆二手宝马5系轿车,该App显示:涉案车辆信息载有“249项标准车辆检测报告,通过公司检测的车源均达到以下标准:无重大事故、无泡水事故、无火烧事故”等。确认车辆没这些问题后,董某签署了《二手车买卖合同》,在支付了20万元购车款后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2021年4月,董某自行委托对这辆宝马轿车进行鉴定,发现车辆C柱发生过碰撞事故。他认为,二手车公司存在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孙京:法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出这辆车的C柱确实发生过碰撞、切割和焊接,所以可以认定为这辆车是重大事故车。


法院还调取了涉案车辆的理赔记录,发现董某购车前该车有多次事故和理赔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而在某二手车公司运营的App中,针对涉案车辆的介绍页面有“无重大事故、无泡水事故、无火烧事故”的宣传,二手车公司作为广告主应对其宣传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且二手车公司在出售车辆前明知涉案车辆曾发生过多次事故,可以推定其应当知道该车属于重大事故车,但其未向董某进行告知,由此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最后判决,要求二手车公司退还董某购车款20万元,董某返还车辆,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二手车公司给予董某三倍购车款即60万元的赔偿。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孙京:合法、诚信、规范的经营,维护公平公正和和谐文明的市场交易秩序,是对企业的社会要求。我们也希望通过本案判决,能够警示相关企业,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能够更加的规范和诚信。


职工不诚信隐瞒退休事实 法院判赔公司损失


诚信,不但公司和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遵守,个人也不例外。在下面的这个案例中,杜某作为一名公司员工因为故意隐瞒了自己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事实,导致他赔偿公司6.8万多元的损失,这是怎么回事呢?


杜某户籍在陕西省铜川市,2004年12月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于2020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矛盾,杜某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杜某所在公司提出,了解到2011年杜某已在老家办理了退休,法院调查后确认杜某已于2011年8月在陕西省办理了退休手续。法院生效判决认定2011年8月杜某办理退休手续后,其与所任职北京某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徐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退休之后是不能够再与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的,但是可以继续提供劳动,成立劳务合同关系。那这劳务合同关系它受到的是合同法来调整,那么劳动合同关系,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法律关系,它受到的是劳动合同法以及我国劳动法的一个调整,它对劳动者是有一个专门的保护的。


杜某任职公司认为,杜某故意隐瞒退休事实,导致公司为他缴纳退休后本不应再享有的住房公积金58969元,并支付相关加班费2.28万元,故向法院诉请杜某赔偿上述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的加班工资属于用人单位基于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而给付劳动者的一定的货币补贴和劳动报酬。而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杜某与其公司2011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3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其任职公司并不负有为杜某缴纳住房公积金和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杜某故意隐瞒其已退休的事实存在过错,应当就公司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徐晨:如果他要是如实告知给公司相关他退休的事实,那么在他仍然在提供劳动的情况下,他可以跟公司来进行商谈,我提供的这些工作是有一定对价的。那么可以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他的权益也是能得到保护的。那么在他没有如实告知的情况下,相当于他所得的这些财产,是基于他不诚信的行为所得,而且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院最后判决:杜某赔偿公司在其办理退休手续后为其缴纳的公积金损失58969元;对于公司主张的赔偿加班费2.28万元,法院认为杜某加班确实付出了劳动,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核定后,判决其赔偿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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