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阴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对被告单位故意侵害涉案知识产权、情节严重且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开出80万元的“罚单”。
甲食品公司在2019年9月中标为江阴某学校的食材配送单位,中标后,双方签订《合同书》,约定甲食品公司于2019年10月起开始向该单位配送食材,合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合同书》还约定,甲食品公司必须按照江阴教育局规定的食材的品牌、规格和价格提供食材,其中部分肉制品的指定供应商为乙公司。于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乙公司按照供货合同的订单,向甲食品公司提供油面筋塞肉、百叶卷肉、蛋皮包肉、大小鲜肉圆5种猪肉制品,提供的产品上贴有乙公司品牌的绿色商标并附检验报告。
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底,甲食品公司少量购买乙公司的肉制品,并将丙公司生产的肉制品混入乙公司的肉制品,仍使用乙公司品牌的绿色商标和质检报告向江阴某学校供货。
2020年10月底至2020年11月底,甲食品公司私刻了乙公司的检验章,伪造乙公司的出厂检验报告,继续向江阴某学校供应了28批次肉制品。
2020年12月5日,江阴教育局发现甲食品公司有违反合同的行为,终止甲食品公司的配送资格。
另查明,丙公司具有速冻调制食品(肉糜类制品)的食品生产资质。
乙公司认为,甲食品公司的行为导致消费者对乙公司的产品评价下降,直接导致乙公司的实际销售金额下降,并且该行为不排除存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可能,于是向江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食品公司赔偿乙公司15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诉讼费。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甲食品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甲食品公司于2020年5月开始,将非乙公司的产品混入乙公司产品中予以销售,在销售产品上使用乙公司绿色商标,侵犯了乙公司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其擅自使用乙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乙公司的产品或者与乙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侵权情形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甲食品公司为了掩盖其侵权行为,伪造乙公司的印章及检验报告,手段较为恶劣。尽管丙公司具有速冻调制食品(肉糜类制品)的食品生产资质,但甲食品公司在消费者食用的校园食材上作假,仍然会让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和质量产生担忧和疑虑,造成社会层面上的不良影响,可以认定为侵权情节较为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综上,法院以乙公司损失数据为基数,以2倍的惩罚性赔偿倍数来计算,综合考虑确定赔偿额为75万元,同时支持乙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5万元,判决甲食品公司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即便是各种资质合法合规的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依然有可能因把控不严或者主观投机,出现侵害消费者食品安全的问题。所以加大事后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才有可能加强法律威慑力,倒逼企业从严把关,守信用重合同。本案通过惩罚性赔偿,让违法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对违法单位及其他潜在违法者都有震慑及警示作用,同时也彰显了国家法律维护食品安全的决心和信心。食品安全大于天,任何敢于铤而走险的市场主体,都要付出惨痛代价。食品行业的从业者应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对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