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二十条”发布 建立数据可信流通体系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四个方面提出20条政策举措,初步搭建了我国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充分激活数据要素价值,赋能实体经济发展,激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明确建立数据可信流通体系,增强数据的可用、可信、可流通、可追溯水平。

  《意见》提出,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推动建立企业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意见》要求,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要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培育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生态,构建数据安全合规有序跨境流通机制。

  同时,将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要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机制,更好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

  《意见》要求,建立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要创新政府数据治理机制,压实企业的数据治理责任,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作用。

  《意见》指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为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提出相关意见。

  《意见》提出了“坚持共享共用,释放价值红利”的工作原则。要求合理降低市场主体获取数据的门槛,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激励创新创业创造,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形成依法规范、共同参与、各取所需、共享红利的发展模式。

  《意见》提出的工作原则还有“强化优质供给,促进合规流通”。要求顺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发展趋势,推动数据要素供给调整优化,提高数据要素供给数量和质量。建立数据可信流通体系,增强数据的可用、可信、可流通、可追溯水平。实现数据流通全过程动态管理,在合规流通使用中激活数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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