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协会优化营商环境的优势及其作用
行业协会凭借贴近会员企业、了解行业发展态势、掌握行业前沿信息等自身优势,在参与优化营商环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相对于政府部门而言,行业协会对制度供给及执行是否促进企业发展分析得更清晰,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好的建议。其次,行业协会经常与国内外企业接触交流,可以从其非官方的身份,多角度、多层面地向社会各界宣传和传播营商环境建设情况,展示营商环境优化正能量,发出好声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最后,行业协会对会员企业有规范、引领和教育之责,带动企业践行行业规范责任,自律自强,合力营造、共同维护良好营商环境。
(一)全方位服务会员企业
行業协会是由从事相同性质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自愿再组织成立的,其运行宗旨就是为了会员企业发展和行业进步,关注会员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痛难点,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提供解决对策,维护会员的经济、政治合法权益,帮助会员企业“全身心”投入改造升级,不断发展壮大。工作内容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①发布行业信息,提供行业咨询。通过刊物、行业网站等载体、渠道,传递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政策,及时公布国内外行业前沿信息,评估风险,提供帮助。②拓展国内外市场。积极与国内外同行业企业进行技术等方面的交流,搭建沟通交易平台,帮助企业开拓市场。③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教育规范企业员工行为。④服务企业技术改造,积极与金融机构对接,为经济转型升级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提供智力与物质支持。⑤增强企业信誉与品牌建设,提高行业公信力和认同度。⑥设置行业市场准入门槛,防止、遏制恶性竞争与行业垄断等行为,维护行业信誉与权威。
(二)参与行业自律管理
行业自律、规范运行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近年来,各行业协会通过发布行业自律宣言、制定行业标准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形式,加强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发展[1]。如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通过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自律宣言》和签订《上海市医药生物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引导医药行业始终将诚信和自律意识贯穿于药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和社会大众监督。“毒胶囊事件”发生后,协会第一时间联名医药会员企业单位向社会各界公开承诺“不购买、不使用、不生产流通假冒伪劣、超标不合格药用辅料原料,杜绝流入生物医药企业”,树立了行业高度自律及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维护行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营造自我监管的医药行业发展环境。
(三)发挥沟通协调作用
在发挥会员企业与政府的沟通纽带作用方面,近年来,各协会持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成为辅助政府市场监督协调工作开展的“好伙伴”,减轻政府治理风险与管理成本,形成合力优化营商环境良好互动格局。①协助行业发展情况统计调查,审查发现行业及所涉企业的发展困境,积极反馈,并提供解决对策。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江西全省性行业协会共代表行业和会员向政府部门提出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政策建议800多项,其中300多项得到采纳执行。②参与本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法律制度的制定、执行与改进。针对不同地区经济运营环境及不同产业自身发展态势,因地制宜,因性(性质)制宜,有针对性地提出优化建议。③承接政府部门委托项目,如云南省松香协会在省产业局的委托下,参与地方标准《松脂采集技术规程》复审工作,并实地察看《规程》执行情况[2]。
(四)维护市场公平诚信
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是构建制度与道德融合的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保障,更是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成败的关键。诚实守信是社会良性发展的精神支撑,也是行业企业的无形资产,行业协会应高度重视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一方面,协助政府相关部门构建以信用为标准的分类监管体制,以诚信意识教育引导行业规范自身行为。支持信用产品研发运用,服务信用市场。另一方面,助力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中的政务环境,督促政府主体履行政策承诺,发挥其在信用链条中的引领和表率作用,营造稳定的守信氛围,培育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市场营商环境。
二、优化营商环境视角下行业协会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行业协会面临的发展困境
1.会员管理不善,行业自律不足
随着行业协会规模的日益壮大,提高对其会员企业的管理规范能力,强化行业自律显得尤为重要。但一些协会会员管理职能履行不到位,对会员企业的约束功能大打折扣,造成行业自律失灵。首先,协会内部会员服务缺乏民主性。由于有的协会对外部资源依赖性较强,为获取资源有利条件,对协会发展资源获取能力有绝对优势的会员企业在协会决策层和执行层中占较大比例。协会基于资源需求,被大会员“绑架”,为精英会员服务,中小企业的权益受到忽视和威胁,诉求表达受阻,造成行业市场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会员服务与协会民主办会原则有所背离。其次,协会本身自律性不足。有些行业协会将行业自律规则束之高阁,对个别企业违反协会章程、钻规则漏洞、越行业发展底线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敢曝光、处理,任由此类危害行业和协会自身发展的劣性行为继续存在,行业自律职能在监管环节偏离轨道。
2.服务质量不及预期
行业协会以服务会员为办会宗旨,服务质量的高低决定其吸引会员能力的强弱。从总体来看,现阶段我国行业协会陷入了“服务水平低—会员加入少—资源吸附能力弱—服务提供困难多—吸引不到会员”的发展旋涡,亟须采取有力措施,提升服务质量。首先,会员企业普遍反映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专业性不强,既未根据行业性质及行业标准,也未根据企业的需求设计专业性的、行业需要的个性化服务。若会员单位无法获得所需服务,行业协会将面临会员单位拖欠会费甚至持续流失问题。其次,行業协会服务单一且执行力度不到位。多数行业协会满足于提供协助政府、行业咨询等基本服务,未根据行业发展遇到的新机遇与挑战,积极创新服务方式,提供新产品,服务职能滞后。同时,所承诺的服务项目与内容执行落实力度不到位,协会公信力褪色。最后,由于协会创新人才缺乏且资金保障缺失,又对自身发展缺少前瞻性规划,管理方式因循守旧,服务质量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
3.与政府沟通协调的纽带作用不充分
行业协会作为连接政府与企业的社会中介枢纽性组织,最主要的职能之一便是沟通协调政府,自下而上反映行业发展诉求和难点。政府部门在接收、调研、评估后,有针对性地回应并制定对策,形成政府、市场与企业间良好的交互格局。然而,一方面,行业协会在发展过程中受政府部门牵制过多,组织独立性不强,在参与行业管理或协会内部治理沟通上都会受到政府的制约。例如,中国港口协会遇到多地区转港情况时,各地行业协会本应发挥组织职能,协调沟通,化解矛盾,推动互助合作,为客户提供便利[3]。但实际操作中,各地港口协会受当地政府牵制,更多考虑本地利益,甚至会侵害其他港口利益及行业产业链整体利益。独立性问题导致行业协会沟通纽带作用发挥不充分。另一方面,我国体制外行业协会发展历程较短,各项体制机制尚未健全,同时缺少政府部门的身份认可和资源倾向支持,行政重视度不高,在与政府部门的交互协调中缺少话语权,甚至饱受歧视,沟通协调面临重重困难。
4.行业信用建设问题
强烈的诚信意识、成熟的信用体系是行业协会拓展新工作领域、更好服务会员企业、提高行业权威与自律、规范行业竞争秩序的关键。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在信用建设上存在以下几个问题:①全国行业协会信用建设缺少完整系统规划,建设进度差异较大,呈不平衡建设状态[4]。②自主、动态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不到位,导致行业协会对会员企业的最新生产经营状况及数据档案整理缺乏及时更新、分析,信用评价结果缺乏准确性和真实性。③信用监管机制建设不到位。行业协会内部缺少监督管理,导致部分会员企业依托行业垄断地位优势,忽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规则,出现低价竞销、恶性竞争等失信行为。④在行业协会信用体制机制建设中,违规举报平台与渠道的搭建、畅通、扩展、维护等工作落实不到位,奖惩机制欠缺,不同程度影响协会信用水平。
5.涉企收费规范性需进一步强化
近年来,一些行业协会涉企乱收费行为被多次曝光,严重蚕食会员企业的经济权益和发展资源,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及我国营商环境。例如,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类评比达标活动本不应向评比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但仍有少数行业协会在此类活动中做手脚、搞变通,变相收取费用。浙江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在杭州举办的“第九届中国(浙江)工艺美术精品博览会”,其间评审“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奖”,奖项设金奖、银奖、铜奖,共收取参评费15.24万元,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被责令改正,退还违规收费[5]。此外,依托行政权力强制收费、借助行政委托事项搭便车收费等问题也不同程度存在,阻碍了行业的进步与发展。
(二)原因分析
1.内部治理存在缺陷
我国绝大多数行业协会成立时间较晚,存在集权式管理、任命制等制度缺陷,协会内部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往往流于表面,不少协会内部的现实管理较为混乱。党建工作不到位,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存在协调互动机制、内部监督及责任追究机制缺失等问题,导致协会内相关规章制度对会员企业的约束和规范作用较弱,权威性、震慑力不足。此外,多数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并未结合行业类别、经营范围等实际情况,机械套用其他现成规章条文,缺乏创新性与灵活性。
2.自身服务能力不足
行业协会自身成熟程度取决于协会内部治理机制和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调查显示,多数协会未形成权责清晰、运转协调、制衡高效的内部管理机制,与现代社会组织要求的市场化、专业化内部运行模式存在差距。部分行业协会未衡量(估量)人力资源管理对协会发展的作用,未建立人员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对在职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能力素质缺乏专业化培训教育,协会人才素质结构性失衡,工作人员对协会建设热情不高,专业程度和开拓创新能力低。行业协会自身建设薄弱,无力承接更多社会所要求、所希望完成的职能,行业对其身份认可度不高,对企业吸引力不强,资源流入等受到限制。
3.培育支持力度小
①政府职能转移不到位。部分行业协会认为,政府职能转移改革进程较慢。近年来,行业协会所承接的政府职能基本没有变化,大部分重要职能资源,尤其是一些关键的行业治理职能,仍然由政府部门掌握,使行业协会成了所谓的“闲人”,职能发挥的范围有限,能力得不到锻炼,协会价值得不到体现,降低了企业吸引力。②政府购买服务有待加强。一些部门购买服务意识不足,在执行方向、力度方面与政策规定存在较大差距,在购买服务的内容与范围、购买方式上存在操作不规范问题。③人才队伍建设制度不健全。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尚处在人才政策框架体系之外,薪酬福利、保险保障、档案稳定、激励机制等保障机制不健全,协会对工作人员的凝聚力不高,以上这些同样阻碍了协会的发展。
4.法制及监管体系不完善
任何社会组织的成立和运转都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行职能,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从法律层面看,我国尚未出台一部专门的行业协会基本法,《民法典》确立了行业协会的非营利法人地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对相关行业协会的运行操作性失范进行规定。但这些法律的立法主体对象并非行业协会,对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权益、具体行为、具体活动区域等缺乏明确规范,系统性、完整性不足,缺乏权威性,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出现违法且伤害行业发展前景的尴尬行为。在监管层面,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及行业管理部门与公安、审计等社会监管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尚未形成,行业协会信息及财务资产公开制度、社会监督平台打造等力度不强,监管监督不力。由此,行业协会容易步轨偏差,价值取向迷失,作用发挥成为空想[6]。
三、促进行业协会优化营商环境的对策
(一)强化会员管理与行业自律
首先,坚持会员民主管理。将民主办会原则内化于协会运行机制与具体实践中,在协会重大决策、协商谈判、人事选举任免等工作中以公开公正、透明民主的方式进行,重视全体会员企业的合理合法诉求,不因小企业的短板限制而搞忽视,甚至歧视,以避免会员企业之间发生恶性競争。其次,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在遵循行业协会章程的前提下,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分权制衡和协调配合机制,保证自我监督规范行为;同时,持续加强推进党建工作,提高协会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发挥协会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建设高素质、高自律的协会工作团队。最后,健全诚信自律机制。加强协会人员的诚信自律意识,并将其上升至协会章程层面;另外,重视信息财务公开制度、举报奖惩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制度的运行完善与维护,让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为中产生警觉性和自我克制性,将工作实施和职能落实框定在诚信前提下,形成诚信、自律的良好氛围和发展环境。
(二)提升服务质量与自身能力建设
首先,提高服务竞争力。注重对本行业开展前瞻性研究,及时分析、研判本行业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在创新服务提供方式、研发设计服务产品、收集行业国内外前沿资讯、搭建各类服务平台、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推动会员企业联盟抱团发展、沟通国内外同行等方面,本着服务会员企业宗旨,实现服务重心由政府向企业、行业、市场转变倾斜,提升协会服务质量,提高行业权威和市场需求性。其次,做好行业宣传。密切关注、倾听、集中汇集反映企业会员及相关利益方在本区域、本行业生产经营、制定战略运营规划、进行结构转型调整中,所发出的咨询、利益维护、矛盾调解等呼声,组织会员企业与各地政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党政机关进行经常性、持续性的对话,上传问题,下达对策安排,有效维护会员企业的各项权益。最后,提升专业化能力水平。建立合理且具备吸引力的薪酬待遇标准、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公开选聘一批行业优秀人才,制定职业化和专业化培训计划并有序开展,补齐人才素质短板;保证人岗匹配,激励发展潜能,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大行业协会支持力度
首先,加快政府职能让渡进程,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政府应主动放开对行业自我治理的职能限制,交由行业协会履行;对于政府不易直接执行的事务性或管理服务等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行业协会购买,增强外界对协会认可度的同时促进协会自身能力建设,再反哺外界支持。其次,多管齐下培育行业协会,弥补资金缺口。建立公共财政扶持行业协会发展配套机制,支持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双创示范基地和孵化基地,对评估等级在4A级以上的行业协会颁发证书及资金奖励,促使协会间开展良性竞争,提升生命力和影响力。允许行业协会在法律支持范围内,依靠自身信息、统计等优势研发创意产品和开展特色活动,向相应服务对象适当收取费用[7]。最后,同其他社会建设主体合力建设行业协会集聚区,搭建交流论坛等平台,促进协会间合作学习及协同创新;此外,提供房租优惠、项目引荐、信息咨询、人才评选等支持措施。
(四)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逐步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行业协会法律系统。第一层次,根据现有行业协会的建设实际情况,在立法的过渡期,增加设立试行《行业协会工作条例》或地方性法规条例,在不断改进实践中,逐步形成行业协会专门法。第二层次,加快制定出台《行业协会法》,在内容上对行业协会的性质、成立条件、职能、治理结构、权利义务等进行全面明确规范。第三层次,出台行业协会配套支持性法规,包括税收减免、会员编制、党建等方面法规。第四层次,行业协会入会准入机制、退出机制、自律机制等保障机制需确立,以法律形式确定直接登记制度与一业多会制度[8];实现宽进严出,规范出入会程序;明确行业自律自建的范围与规则,为行业协会长效发展提供稳固的法治保障。
(五)建立综合监管体系
形成政府监管、协会自治、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新型综合监管格局,提升监管治理水平。在政府监管方面,加快建立行业协会登记管理及与公安、审计等部门联合执法监管机制,权责明确、各司其职、沟通配合。在协会自治方面,借助行业性调解委员会与法律诉讼机制,对协会内部或会员企业纠纷、事故进行处理。建立协会承诺制度,将承诺履行到位,鼓励协会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以第三方视角客观评估协会信用状况,营造诚实守信社会氛围。在社会监督方面,为公众提供、拓宽、畅通监督渠道,提高公众监督意识;加强新闻媒体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引导作用。重视行业协会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平台的建设和维护,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依法依规公开行政处罚情况,形成监督有力的良好格局。(作者: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