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之江新语》中指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政府无信,则权威不立”,提出“建立包括信用信息、信用评价、信用激励和失范惩罚机制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多次要求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信用贷款支撑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发展与完善,“守信获益,失信受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逐步健全。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在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中专设一条强调“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编制出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完善信用信息标准,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
信用是市场经济健康、规范、有序的“基石”,信用制度是有效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增进社会合作、提高配置效率、防范经济风险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主体间的竞争愈发激烈,社会信用体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具有无可替代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导向与约束功能。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与否,不仅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成熟与否的显著标志,而且为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为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和重要保障。
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信用价值的有效实现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为基础。这需要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共享整合机制,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使信用资源得到更加科学、全面的统筹管理和价值评估,进而解决各类信用信息不对称和逐步消除“信息孤岛”。这需要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推进质量和品牌信用建设、完善流通分配等环节信用制度、打造诚信消费投资环境、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加强各类主体信用建设等方面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全国一体化信用服务平台网络。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鉴于我国涉及社会信用的立法散见于不同的部门法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迫切需要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立法权限内制定社会信用相关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通过信用立法明确“红黑名单”、严重失信的边界,同时防范惩戒泛化、扩大化,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切实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
形成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合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以政府为主导的顶层设计和有效监管,也需要市场主体的自律和配合。为此,应围绕市场经济运行各领域各环节,对参与市场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等各类主体,依法加强信用建设。不断完善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长效机制,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和各类主体的自觉追求。
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进程中,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以健全的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以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以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才能充分激发信用在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巨大潜能,释放出助推个人成长、社会进步、国家强盛的巨大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