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面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着力健全金融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处置全流程全链条的制度安排,而从事征信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采集信用信息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也将适用于其中。
4月6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法治的决策部署,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坚持运用市场化、法治化、制度化方式应对外部冲击、化解风险隐患,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永恒的主题。从国外来看,近年来,主要发达经济体普遍出台专门立法,诸如美国、英国分别出台《多德―弗兰克法案》和《银行法》,加强金融稳定制度建设。与此同时,国内金融法治建设仍然存在不足,在金融稳定方面,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分散于多部金融法律法规中,规定过于原则,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制度规范。因此,制定《金融稳定法》成为健全我国金融法治体系的迫切需要。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审慎合规经营,在批准的业务和区域范围内开展活动。
同时,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资本实力、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慎性条件。非金融企业作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具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清晰的股权架构以及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在信息报送与共享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推动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并依法向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共享数据资料。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统计数据等相关资料。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信息。
稳步化解重点领域信用风险,有效防范金融市场波动和外部冲击。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金融机构发生监管指标异常波动等风险情形的,应当区别情形依法采取降低资产负债规模、暂停有关业务、清收盘活资产、补充资本、暂停分配红利、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措施主动化解风险,同时改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此外,地方人民政府对可能影响区域稳定的金融风险,区别情形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支持金融机构清收处置资产和追赃挽损、依法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协调组织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引入社会资本和实施债务重组,维护区域信用环境和金融秩序,及时澄清误导信息和虚假信息等措施主动化解。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风险处置机制。处置金融风险需要恪守契约精神,公平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严肃市场纪律。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处置实际需要,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新增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终止净额结算等处置工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明确对被处置机构可以依法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分摊处置成本。明确股权、债权的减记顺位,保障股东、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通过风险处置所得不低于破产清算所得。
同时,在跨境处置合作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对等、互利的原则,与境外监管部门开展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及时、有效处置跨境金融风险,防范风险跨境传染。
此外,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处置资金池,明确权责利匹配、公平有序的处置资金安排。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出现的“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法,让各界充满期待,而此次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同时,明确对导致金融风险发生、蔓延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问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在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随着金融科技的加速融合发展和不断创新,以数据为核心资产的征信业进入了重要战略机遇期,信息主体和金融机构对于征信服务有着更高期盼,对于扩展征信数据、持续提高数据质量、丰富产品服务等方面都有较高需求,这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的开发与应用场景全面拓展提出了更高要求。机遇显而易见,但挑战也将是前所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