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要求“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建立信用分级制度,确定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为此,市民政局在征求多方意见基础上,日前出台了《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这里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明确了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归集、评价以及分级分类监管的市区职责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标准制定、信用评价组织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指导等工作。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明确了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内容、来源和构成与要求参照《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信用信息的分类规定,结合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实际,将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信息分四类: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增信信息、其他信息。其中“增信信息”是国家提倡纳入的。此外,还结合行业管理要求,列举了各类信息内容、信息归集要求。市民政局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动态评价。记分总分值为100分,根据不同的得分区间,将养老机构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评价规则除了记分以外,还有直接判定等级,即“一票否决”,目的是为后续强化对行业严格禁止性行为的监管提供依据。一是信用评价结果可查询。A级、D级养老服务机构名单,由市民政局在官方网站公开。二是实施分类监管。民政部门依据评价和信用分级结果,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分类监管。如对A级、B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相应激励措施;对C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正常监管措施;对D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相应惩戒措施。规定了失信信息的期限、信用修复的条件、异议申请的办法和处理、法律责任等失信信用信息的查询期限为5年,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负责归集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比对,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对失信主体,按照国家和本市以及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失信信息修复的规定,开展失信信息修复。对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和承担的后果做了规定。
《办法》的亮点
率先构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制度。涵盖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权益保护等内容,覆盖机构养老服务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形成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标准统一、分级分类的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