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与社会信用联动机制
“诚实信用”是债务人获得个人破产制度保护的前提条件,也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称《个破条例》)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
个人破产制度并非纵容“欠债不还”,而是通过严格的监督管理和司法审查机制,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经济上重生的机会。在个人破产实践中,如何促进准确把握债务人诚信状况、推动债务人诚实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防止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是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改革向纵深推进的重点和难点。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会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建立个人破产与社会信用联动机制,高质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个人破产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个人破产信息纳入信用信息范围,对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制度、高质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均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为实现“加强个人破产信用监督”和“防范社会信用机制滥用”的平衡,《实施意见》按照审慎、必要原则,明确以下个人破产信息纳入信用信息范围并公示:一是个人破产状态;二是相关主体就诚信参与破产程序、履行法定义务作出的信用承诺;三是个人破产相关限制、处罚、失信行为信息。
个人破产和社会信用体系联动机制尚处于探索初创阶段。在制度施行初期,难免会存在信息被不当采集、错误记录、不当披露的风险,也可能会出现信用管控过度的问题。为此,《实施意见》探索建立个人破产信用修复和权益保护机制:明确个人破产相关主体享有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更正权、修复权等信用权益;落实国家有关高质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精神,探索建立个人破产信用修复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公示的破产信息有误或者未及时更新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主动更正失信行为并积极配合个人破产程序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申请停止公示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信用信息主体,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修复相关信用信息;已通过免责考察期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债务人可以申请标注免责信息、说明情况,降低此类信息对相关主体负面影响。
接下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将进一步加强和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联系,积极推动完善个人破产和信用信息共享联动体制机制,不断推进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改革向纵深发展,推进高质量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相关资讯:
  • 联系电话:0538-8806697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湖路东首路北138号
  • 版权所有:泰安市信用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