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作为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的客观反映,直接体现纳税人对社会、对国家的信用。在推进信用中国建设进程中,纳税信用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各项信用建设举措的有力抓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制定《纳税信用管理试行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该文件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自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该文件第七条失效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对该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详见: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15问。
三、哪些企业可以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都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二)以下三类企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
(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评分由高到低分五级。税务部门每年依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4个维度、近100项评价指标,对企业纳税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为A、B、M、C、D五级。税务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与管理。
纳税信用是企业的信用资产,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企业的信用状况已在招投标、融资等领域得到广泛利用,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纳税信用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同时,税务部门将纳税信用信息“推出去”“连起来”,不断对接社会信用信息,让守信企业在税收服务、融资授信、项目管理、进出口等领域享受更多优惠和便利。
例如,税务总局与银监会创新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实现了“纳税信用”与“融资信用”的无缝对接,将纳税信用成功转化为企业的融资资本,激发小微企业活力,成功走出一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新渠道。
税务部门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在宣传辅导、发票领用、信用评价、出口退税、纳税评估、日常监管和税收优惠等方面推出多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