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近代英国信用制度的构建与启示


信 用 的 英 文 单 词 是 credit,该 词 源 于 拉 丁 文“credo”,意为“我信任、我相信(I trust or believe)”[1]。从社会学角度来看信用主要是指个人的诚实守信。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信用是一种经济上的借贷行为。马克思指出,信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常说的贷和借的运动,即货币或商品有条件让渡的独特形式的运动[2]。信用主要是一种经济行为,也专指一种借贷行为。良好的信用制度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合作安排。英国在近代西方经济社会转型中起到了领头羊的作用,然而国内学界较少注意英国信用制度建立这一问题。


(一)信用失败与破产


15 世纪开始的航海时代孕育了发达的海外贸易,这为英国信用工具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反过来,英国信用工具的发展也为贸易增长提供了手段。随着商品交易突破原有的地域界限,社会出现了以汇票为代表的信用交易工具,它改变了物物交易、货币交易即时结清的传统交易方式。15 世纪后期,一个英国商人 75%以上的交易数额均是信用交易,而不是使用现金[3]。汇票就是一种保证,该保证是以信用作为支撑。这种以信用为纽带构成的新型交易方式加强了跨区域的经济联系,密切了不同地区的经济往来,英国开始逐渐形成一个信用社会。


信用文化是人们在长期交往和信用活动中形成的,是基于信用活动形成又反向作用于信用活动的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


在近代,信用是评估一个英格兰人社会经济地位的核心指标。英国哲学家约翰·穆勒(John Mill,1806-1873)谈到:“如果甲以账面信用购买货物,就没有什么明显的或方便的方法使乙能够以甲欠自己的债为手段来扩充自己的信用。究竟乙具有多少信用,要看人们对他的偿付能力的一般评价。”[4]所以偿付能力的预估决定信用的程度,个人的偿付能力强,则信用良好。


反之个人偿付能力弱,乃至没有偿付能力,则信用差,严重者丧失信用而走向破产。信用缺失表明一个人的经济能力的丧失,在社会上不被世人所接受。1591 年休·威廉姆斯(Hugh Williams)被诉不能偿还债务,是一个没有信用的人。1636 年旅店老板托马斯·史密斯(Thomas Smith)由于无法偿还债务而被评估为信用差的人[5]。1781 年利兹商人彼得·托尔森(PeterTolson)给他的儿子信中告诫说:“莫拉克先生是个没有信用的人,你不应该与他合伙经商。”[6]信用与破产犹如硬币的正反两面,一般而言,信用失败会导致债务人破产。


近代英国个人破产法对信用失败的惩罚措施很严格,英国第一部个人破产法,即 1542 年的《破产法》在法律条文中直接把破产者(bankrupt)等同于违法者(offender);1624 年的《破产法》规定,实施了藏匿财产等欺诈行为的破产者将会在公共场所被套上枷锁两个小时,并被割掉一只耳朵。1705 年的《破产法》对破产欺诈者将判处死刑。


个人信用直接牵涉到相关人的利益。“因为借款凭借的是个人担保,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核心是相互信任。”[7]一个出借资金的人很有可能同时是其他人的债务人,个人破产会导致相关债权人利益受损。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引发一连串破产事件的发生。


(二)近代早期英国著名信用破产案——皮特金破产欺诈事件


个人信用危机导致破产连锁反应的例子在近代英国并不少见,其中最为著名和典型的例子是发生在18 世纪初的皮特金破产欺诈案件[8]。皮特金案在当时的英国家喻户晓,并扩散到了其他国家和地区。英国大文豪丹尼尔·笛福指出“皮特金案在全世界出了名(a known Case to all the World)”。“皮特金这样一个流氓无赖在之前的英国历史上还没有出现过,如果皮特金得不到惩罚,那么破产者将会效仿这样的欺诈行经。”该案波及人数多、诈骗金额大、时间跨度长,同时巨额破产案件也引发了个人破产连锁反应。


17 世纪末亚麻布商人托马斯·皮特金(ThomasPitkin)在伦敦经营一家亚麻商铺,同时也参与国际贸易。姣好的面貌使得皮特金成功迎娶了伦敦当时一位富商的女儿。婚姻带给他巨额财富与名声,这为他日后实施巨额破产诈骗提供了机会。与皮特金共同实施破产欺诈的是托马斯·布雷伍德(ThomasBrerewood),在布雷伍德的策划下,凭借婚姻带来的名声与地位的皮特金与债权人签署了大量商业借贷合同。债权人认为皮特金的婚姻使他有能力偿还债务。


在短短几年内,他总共与 100 多位债权人签订了债务合同,单张债务票据金额从 5 万英镑到 10 万英镑不等。1705 年 2 月,皮特金在伦敦约见了布雷伍德后,秘密把全部财产货物转移给了对方,以达到债权人利用破产程序请求清偿债务时,找不到任何可执行财产的目的。布雷伍德打算利用债权人急于收回成本的心理以低价买下皮特金债权人的债务。在这之后布雷伍德私下把皮特金积存的货物卖掉偿还自己的债务,并把剩下的钱分给皮特金。这样皮特金就可以回到英国,既不用承担任何债务责任,也不会面临破产风险。


但这个计划没有按照布雷伍德原本设想的进行。债权人申请成立破产委员会,大约有 140 多名债权人参加。1705 年 2 月 20 日,债权人请求议会制定公开法案定皮特金的罪行。他们在请愿书上解释说:“我们无法找到皮特金任何财产,如果再没有找到,许多债权人都会破产。”


于是议会制定了《救济托马斯·皮特金债权人法案》,要求皮特金返回伦敦配合工作,公布其财产,并判皮特金终身监禁,每年公开上三次枷刑。最后,皮特金在荷兰被捕并引渡回国。《皮特金法案》解决了皮特金的债务问题,但没有对布雷伍德造成影响。债权人认定他是共犯,上议院于该年3 月初下令将他收押,该年4 月议会通过了《布雷伍德法案》,要求布雷伍德名下的所有财产偿还皮特金债权人的债务。


这起案件本应到此结束,但二人共同策划的巨额破产欺诈案数额巨大,牵扯人数众多,引发了破产连锁反应,导致了许多无辜的人接连破产,其中包括布雷伍德最大的债权人、当时著名银行家约翰·科格斯(John Coggs)与约翰·丹恩(John Dann)。布雷伍德向银行家大规模举债,举债数额超过了 49 000 英镑,远超本人的支付能力,直接导致银行家的个人破产。


1710 年 1 月 12 日,伦敦报纸刊登公告,通知科格斯与丹恩的债权人,他们已经资不抵债,将停止所有的支付。科格斯与丹恩债权人的身份清楚地表明了其破产后果的严重性:欠菲茨威廉姆斯勋爵 999英镑,并欠他的妻子 675 英镑;此外,还欠首席大法官约翰·霍尔特爵士500 英镑,欠兰斯堡子爵2100 英镑,欠洛林伯爵 5919 英镑,欠马尔伯勒公爵 1268 英镑,欠诺福克公爵872 英镑,欠纽卡斯尔公爵1570 英镑的债务。除了以上显贵之外,债权人名单上共有217 个名字,总数额高达54 079 英镑。


1709 年,议会颁布了《科格斯与丹恩财产分配法案》。受到皮特金诈骗案的打击,科格斯精神崩溃后离世。丹恩清算了银行的资产后,亦因病去世。该案的破产清算时间一直持续到了1741 年。


皮特金等人滥用个人信用实施了一场巨额破产欺诈案,该案表明了当时英国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商人间的信息不对称,借贷信息不共享,预防滥用信用减少破产风险的措施不到位。所以英国社会亟待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


二、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


(一)维护信用体系重要组织力量——贸易保护者协会的兴起


随着18 世纪后期工业革命开展,英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革。工业革命推动了英国经济从农业向工业、手工工业向现代机器工业的转变,彻底改变了英国的全貌,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变革。工业革命不仅是经济革命,而且是一场信用革命。


工业革命加强了各地之间的商业经贸往来,密切了商人之间的经济联系,这使得商人更加看重个人信用,公开谴责破产欺诈败坏信用等行为。为了防范信用风险,更好地进行商业活动,英国成立了商人贸易保护组织,这些组织就是早期英国的征信机构。


英国历史上成立的第一家信用机构可以追溯到1776 年。1776 年 5 月 25 日伦敦成立了防范欺诈者贸易保护协会,这是英国首个以防范欺诈为目的成立的社会组织。协会将对商业欺诈者的个人信用作出警告,并为会员在欺诈案诉讼程序中提供法律援助。1812 年,该组织大约有550 名会员,会员职业种类广泛,有地毯制造商、药商、文具商、面粉商、钟表制造商、纺织商等[9]。


1801 年,伦敦裁缝商在伦敦考克斯珀街上的咖啡馆成立了一个互助组织,以“互助信息协会”Mutual Communication Society)为名,简称为 MCS,它是当代著名评级机构益百利(Experian)的前身。


协会成立之时制定了两个重要原则


首先,为了协会每位成员的财产安全与债务清偿,每位会员均有义务立即向协会通报任何不宜信任的人的姓名与身份,并在所有情况下,毫无保留地透漏协会成员可能索取的任何信息;


其次,协会经营不以任何盈利为目的,仅对会员提供服务,所有费用均以共同基金支付。


除了这两个基本原则以外,协会还制定了三条规则


第一,会员信息不透露协会以外的人;


第二,会员间的信贷行为不受协会的限制;


第三,会员不能提供虚假和恶意信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协会向会员发布会员证(Member’s Ticket)[10]。


1823 年 2 月 ,《 利 物 浦 水 星 报 》(LiverpoolMercury)主编约翰·史密斯邀请利物浦知名商人召开会议,表决创建了利物浦保护者协会(LiverpoolSociety of Guardians)。该组织成立目的是交换诈骗者和欺诈者的信用信息,保障商人正常的商业往来。利物浦互助协会的成立极大地刺激了其他地区成立贸易保护协会,掀起了一股协会成立浪潮。


1842 年伦敦贸易保护者联合会(The LondonAssoci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rade)成立;之后布里斯托尔与伯明翰相继成立了类似的组织;1848 年利兹贸易者协会成立,后更名为西雷丁贸易保护协会;1849 年莱斯特市协会成立;1852 年格拉斯哥贸易保护者协会成立;1853 年亚伯丁协会成立。


19 世纪下半叶,越来越多的地区建立起了当地协会,协会间协同行动越来越对其成员构成了吸引力。从 1776 年到 1920 年为止,英国共成立了 120 家商人信用组织。


到了 80 年代,各组织会员总人数达到了10 万人。1850 年,不同地方的贸易组织开始交流商业交易信息。1866 年,全国性的贸易保护协会开始出现,国家贸易保护协会联盟(the NationalAssociation of Trade Protection Societies)成立,该组织成立之初发布了 12 条规则,规定每个协会有责任向其他协会共享信息。据资料统计,1865 年国家贸易保护协会联盟共收到 75 000 份个人信用报告,总价值超过 200 000 英镑。1898 年,该组织宣布有 76 个组织成员,人数达到40 000 人[11]。


(二)贸易保护协会组织的主要活动


这些组织的主要活动大致可以分为五类


第一,提供贸易者的个人信用信息,贸易保护协会可以获取其他协会的信贷信息。


第二,管理债务账目(debtaccounts),贸易者保护协会可以调解与管理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偿还计划。


第三,协助出庭律师对债务人的债务收集。


第四,管理破产者的相关事务,贸易者保护协会可以对无法偿还债务的债务人采取行动,也可以提起对破产者的破产请求。


第五,代表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法律诉讼。


协会早期的主要活动是公布所获得的欺诈者信息。地方协会每周会收集整理并发布信息,间隔两周或者一个月公开骗子在当地的活动。比如 1848年伦敦协会报告,阿德里安·博蒙特依靠绅士的举止、绘画与音乐方面的高谈阔论,欺诈了南安普顿、布里斯托尔、雷丁、考兹等地商人的财物。博蒙特当时正在伦敦地区活动,协会发出了警告[12]。


协会出版期刊杂志来发布个人不良信用信息。比如,1882 年《商人信用公报及贸易信息》(CreditDrapers’Gazette and Trade Informant)开 始 出 版 发行。1883 年1 月到6 月,该报共刊登了114 名违约债务人的信息。除了综合类信用报刊以外,还有专门行业领域报刊开辟专栏刊登信用信息,比如 1889 年成立的《面包商月刊》(Bakers’Monthly Gazette)开辟了“失信债务人”专栏。


保护者协会也会向其他有联系的合作团体交流信息。赫尔协会曾获得林肯贸易协会颁发的荣誉协会称号,从 1831 年到 1850 年间,赫尔协会与谢菲尔德、格拉斯哥、伯明翰等地的贸易协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到了 19 世纪下半叶,这种合作交流更加频繁。为了取得更多的欺诈性交易信息,主要城市地方协会向低级城镇派驻数百个代理人机构。据统计,1854 年莱斯特的贸易保护者协会共有 469 个城镇的地方机构。贸易协会发布的通知提供了丰富的个人信用信息,创造了良好的商业氛围。


为了更加正确、全面评估个人信用,1885 年,拥有 47 个会员组织的国家贸易保护协会联盟成立了信用咨询部门(credit enquiry offices),并设计出最早的信用评级系统。


信用评级共分为11 类,其中第一类有4 种


第一种:“安全等级”(Safe)——意味着优等。


第二种:“优秀等级”(Good)——意味着受人尊敬、做得很好。


第三种:“良好等级”(With Care)——意味着受人尊敬的、值得信赖的、勤劳的,但是资金较少。


第四种:“中等等级”(Moderate)——意味着受人尊敬的,但是资金较少,且低于规定的数额。


贸易保护者协会还成立了专门的债务追讨部门,以打击赊账行骗的失信人。在这方面曼彻斯特和莱斯特贸易保护者协会首开先河,两地均于 1850年成立了讨债部门。据资料记载,1850 年莱斯特协会讨债部门成功追回了 22%的债务。19 世纪 70 年代,赫尔保护者协会的讨债部门每年要向数百位拖欠债务的人追缴债务。贸易保护者协会通过交换信息、建立会员信用信息数据库、成立专职追讨的部门,构建了较为完整的信用制度。19 世纪贸易保护者协会的出现标志着英国信贷制度的现代化。


三、启示


(一)加强信用相关立法建设工作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规范和制约信贷活动主体并使其健康发展的基础。比如个人破产法是信用制度构建的重要基石之一。从英国的历史经验来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信用制度的建立。


首先,英国不断完善破产欺诈惩罚措施,加大惩罚成本,杜绝破产欺诈事件的出现。


其次,英国制定个人破产中的公开调查程序,积极预防个人破产的发生,减少个人破产对社会带来的损失。“公开调查性质上与验尸官的调查,或者与海运、铁路、煤矿等事故的调查相类似。信用灾难影响国家道德,经常致使上千个家庭陷入贫困与悲惨的境地,如果国家负有对侵害公民生命与健康的事故进行调查的责任,那么至少同等有必要对信用灾难事故进行调查。”[13]


最后,不幸的破产者通过诚实公布破产财产,获得破产免责,解除债务困扰,有利于破产者事业的再次起步,重新修复个人信用。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探索个人破产的相关立法,我们应该吸取英国的有益经验,完善个人破产的相关配套制度,设计严格的追责制度和公开透明的调查制度,使个人破产法发挥出预防个人信用失败、避免个人信用风险、杜绝个人信用欺诈、减少个人信用失败损失、修复个人信用等积极良好效果。


(二)积极推动行业协会等信用机构的组建


行业协会是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和信用机制健康运行的重要组织机构。19 世纪英国建立了贸易保护组织等信用机构,这些信用机构奠定了现代化的信用制度。目前我国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较为滞后,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的建设,加强各机构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信息传递通畅机制。


各地信用组织机构应积极共享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充分利用报纸等多种媒介发布失信人信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个人与组织可以获取更准确的信用评价,这就有效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降低了市场交易活动风险和社会交易成本,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形成了社会民众重视个人信用、积累个人信用、维护个人信用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真正向信用社会发展。


(三)利用现代化手段完善信用制度的构建


英国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协会自成立以来利用多种渠道,获取债务人的信息,比如公开的法院债务判决等级平台(Register of Court Judgments)。法院所作出的与债务清偿有关的判决、令状、罚款等决定,都需要将信息在法院债务判决登记平台上记载。银行和贷款公司可以利用该平台上的信息,决定是否将钱贷给申请人[14]。我国应充分利用当代网络科技手段,积极建设与之相类似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多种网络化数据平台,加大其宣传与推广力度,扩大个人与组织机构的使用范围。


(四)培养、营造良好的信用文化


建设信用社会,还必须提升民众的信用意识,开展广泛的信用教育,塑造信用立足,失信“失本”。政府应该在全社会树立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文化氛围。重诺守信的文化氛围是一种非强制性的道德评价和约束机制。


如果个人存在失信行为,则身边的人会敬而远之,不再与其有任何的经济来往,自然会形成一种道德约束力。讲信用不仅是一种理所当然的道德行为,而且是经济人的一种理性选择。人们必须公平和信用地与他人经济交往并从中获益,失信势必导致交易成本的提高,甚至是交易活动的中断,所以诚实守信会降低交易成本,自利活动转化为他利活动,实现双方互利共赢[15]。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树立正确的信用观,培养、营造良好的信用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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