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将“医闹”行为纳入征信系统
     上海市政府新闻办昨天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介绍了最新出台的《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相关情况。市卫生健康委二级巡视员张梅兴、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裘文进、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副总队长单雪伟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记者提问。
     《办法》除了对医疗卫生机构、相关部门在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感染控制管理等方面责任进行细化,针对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明确了医疗卫生人员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提出建议以及免责的权利,明确了接受人员派遣时的权利。
     此外,《办法》还明确相关单位应当保障医疗卫生人员休息休假时间和心理健康,落实其在薪酬待遇和补助补贴、教育和发展、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权利;针对作出特殊贡献的医疗卫生人员,明确了其应有的待遇;明确了要对医疗卫生人员开展信用激励,鼓励社会提供关爱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
     《办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成为全国首部该领域的省级政府规章。
问:作为一项开拓性的立法,这部规章有什么特色或亮点?
     罗培新:一是明确了针对医疗卫生人员的禁止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经梳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同时听取一线医疗卫生人员意见,将侵害医疗卫生人员权益的行为归纳为七个方面明确予以禁止。实施禁止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有较严重后果等从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们还把法言法语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比如对禁止行为之一“扬言暴力伤害医疗卫生人员或其亲属”中的“扬言”情形进行了罗列,将公开或者以信件、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都列入“扬言”的范畴,从而确保立法“接地气”。
     二是引入信用惩戒制度并构建惩戒机制闭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是确立了分类分级的扰乱医疗秩序行为联动惩戒规则,加大违法成本,切实保障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实施禁止行为的,相关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信息依法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同时,根据行为和相应处罚轻重程度,设定一般、严重两个失信惩戒档次,由相应部门实施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信息同步推送医疗卫生机构,提醒医疗卫生机构提前预防。
     三是建立了回避诊疗、安全检查等制度。回避诊疗方面,紧急避险乃法定权利,但医疗卫生人员往往念及职责使命,坚守岗位,导致不能躲避不法侵害。为此,《办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有权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可以马上离开工作岗位,也可以回避对相关人员的诊疗,由医院另行安排诊疗。
医疗卫生机构在受到安全威胁警报后,有权在不危及医疗安全的情况下,暂停相关区域的诊疗活动,待安全威胁消失后,及时恢复诊疗活动。安全检查方面,考虑到本市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实施安检的能力等参差不齐,不宜统一规定必须实施安检。应当在充分运用科技识别手段发现风险的基础上,将安检作为备选措施,由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安检。
同时,规定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遇有安检应当主动配合的义务。此外,《办法》还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完善安全防范设施,配备安全保卫力量等,落实安全保卫工作主体责任。
     四是将针对医疗卫生人员的授益性规范写实写细。《办法》在劳动安全防护、报告责任免除、突发事件人员派遣、休息休假、特殊医疗卫生人员的政策鼓励、抚恤优待、关爱服务等方面,都设定了细化落实的举措。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落实主体责任,《办法》进行了针对性的设定,比如,发生传染病流行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服从调遣,但调遣应当综合考虑医疗卫生人员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因素,不得派遣处于孕产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医疗卫生人员参加,体现人性关怀。
     五是留出了司法保护制度接口。不少国家对医疗卫生人员均实施加重保护,因为侵害的不仅是医疗卫生人员个体自身,还将侵害医疗能力,进而侵害患者权益。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保护对象比较泛化,惩戒力度偏弱,且更偏重于“事后”处罚,预防功能未能彰显。
因此,《办法》尝试引入了申请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制度,将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这一新制度及时予以应用。医疗卫生人员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法院作出诸如“禁止接近或者进入申请人工作场所”这种禁令,违反禁令的,法院可以科以远重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不仅能够起到加重保护的效果,还能起到预防侵害发生的效果。同时,我们也明确了相关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的义务,他们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落实禁令。
问:对于最严重的失信主体,他们在之后看病中对于他们自己的健康需求,在就医中会不会纳入黑名单,对他们来说,最严厉惩戒措施是什么?
    罗培新:在立法过程中,我们也反复进行了斟酌和考量,既要保障患者的基本就诊权,因为这是基本的人权,同时,要对伤医和医闹的行为进行遏制。因此,我们基于比例原则和正当关联原则设定了惩戒措施。
最严重的惩戒措施,除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惩戒措施之外,还可以由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之内就相关联事项采取惩戒措施。什么是最严重的?我理解,如果对医生和护士采取了杀戮行为,本身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故意杀人是最严重的。对医疗卫生人员的伤害行为如果没有那么严重,比如在医院里扰乱公共秩序,可能没有危害到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但被处以警告,可能会被取消“先看病后付费”等医疗便利化措施。
     张梅兴:首先保证患者基本就医权,急诊、危重病人,保证就医权。对他产生影响的,是取消他本来就医便利上的措施,比如先看病后付费,这是上海刚刚推出的,互联网+,最近两年刚推出的便民措施,特需门诊等等,本来对其他人更多方便,对他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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