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 强化董监高主体责任 持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为落实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持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证监会近日公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完善信息披露原则规定、完善临时报告事项、进一步强调董监高等相关主体责任。

  《管理办法》新增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要求,完善公平披露原则,同时明确自愿披露原则的相关要求,进一步鼓励自愿披露。同时,按照新证券法对临时报告事项进行了完善,比如,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等事项纳入临时报告;对于同时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增加债券临时披露事项,明确披露要求。

  《管理办法》还进一步强调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强化董事会在定期报告披露中的责任,明确要求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同时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

  证监会表示,新证券法创新监管方式,调整了原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事前准入审批的监管体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为落实上述备案要求,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将于今年8月24日起施行。

  据证监会统计显示,今年以来截至目前,在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共有38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信披违规。专家认为,监管部门紧抓实控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强化信息披露合法合规和有效充分,有利于捍卫市场信息的真实性,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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